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88年度,59號
SCDM,88,交附民,59,200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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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   告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被   告 丙○○
        丁○○即鴻新企業社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七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凰榆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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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