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980號
KSDV,108,司促,21980,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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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顏玉鳳 


債 務 人 李金峰 


債 務 人 李金峻 


 
一、債務人李金峰李金峻應於繼承案外人李偉雄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顏玉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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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