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顏玉鳳
債 務 人 李金峰
債 務 人 李金峻
一、債務人李金峰、李金峻應於繼承案外人李偉雄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顏玉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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