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7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李衍志律師即陳秀寬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陳秀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
台幣貳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參佰肆拾捌元之千分之
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新台幣參佰肆拾捌元之百分
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