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722號
KSDV,108,司促,21722,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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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王笠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零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緣相對人王笠勲
  於民國105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90000元整,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
  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10.8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
  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203087元整自民國108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0.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30
  8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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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