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7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黃貴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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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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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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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8,378元 │93年9月24日起至104年│19.71% │
│ │ │8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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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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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9,905元 │93年10月7日起至93年 │18.25% │
│ │ │11月6日止 │ │
│ │ ├──────────┼───────┤
│ │ │93年11月7日起至104年│20% │
│ │ │8月31日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15% │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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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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