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464號
KSDV,108,司促,21464,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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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6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吳庭蓉(原名:吳惠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參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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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