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435號
KSDV,108,司促,21435,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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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笠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笠𪸃於104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5,077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4,457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62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24,457元整自108年0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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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