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419號
KSDV,108,司促,21419,201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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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1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李戎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益清 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3年8月14日經高市府經商公字第 00000000000號廢止登記在案,並未選任清算人,是應以廢 止登記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即林能崇,並以之為送達 ;又查林能崇之戶籍乃設於高雄巿苓雅區戶政事務所,此有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因法定代 理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 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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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