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43號
PCDV,89,重訴,243,200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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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   告 佳運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容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送達代收人 陳涵德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四五號一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八里鄉烏山頭二九之四三號
        丁○○   住台北縣八里鄉烏山頭一之四號
        丙○○   住台北縣鶯歌鎮○○路○段一八號
        甲○○   住台北縣八里鄉烏山頭一之三七號
        戊○○   住台北縣八里鄉烏山頭一之七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因不動產合建契約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縣八里鄉及台北縣 鶯歌鎮,不動產所在地則在台北縣八里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條 第二項、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信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陳玫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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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運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