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19號
PCDV,89,重訴,219,200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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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麟
  訴訟代理人 陳美慧
  被   告 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王軍讓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七一巷二十六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十九巷二號
        乙○○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十九巷二號
        丙○○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十九巷八號二樓
        丁○○   住台北縣林口鄉○○○路○段三八二號四樓之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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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