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麟 訴訟代理人 陳美慧 被 告 國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王軍讓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七一巷二十六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十九巷二號 乙○○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十九巷二號 丙○○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十九巷八號二樓 丁○○ 住台北縣林口鄉○○○路○段三八二號四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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