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0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和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九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六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