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965號
KSDV,108,司促,20965,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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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盧妍安 

債 務 人 謝淑婷 

一、債務人盧妍安謝淑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
  陸仟伍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盧妍安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
  債務人謝淑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41萬3,16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盧妍安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9萬6,50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淑婷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6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盧妍安、謝│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  │396506元│淑婷   │5月01日起  │9月23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  │    │     │9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盧妍安、謝│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396506元│淑婷   │6月02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     │
└──┴────┴─────┴──────┴──────┴─────────┘
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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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