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934號
KSDV,108,司促,20934,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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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蘇錦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錦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08日止累計122,6
    35元正未給付,其中118,273元為消費款;4,362元為循
    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 蘇錦鴻  │自民國108年9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8273元│     │9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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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