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849號
KSDV,108,司促,20849,201910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紀淑雅 
債 務 人 曾禹翔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麗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壹佰陸拾
  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新台
  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上限,㈡新台幣
  壹拾壹萬零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伍佰零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