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797號
KSDV,108,司促,20797,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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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9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姚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
  日起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萬零玖佰伍拾參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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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