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高建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高建杰於1.民國108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
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逾期
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
2,4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
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88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
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9
7,31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22,16
6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067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高建杰 │自民國一百零八│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297313元│ │年七月十日起 │ │二點八八計算 │
├──┼────┼─────┼───────┼──────┼───────┤
│ 002│新臺幣 │高建杰 │自民國一百零八│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 │22166元 │ │年七月十日起 │ │一點八八計算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高建杰 │自民國一百零八│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97313元│ │年八月十一日起│ │以內者,按月以│
│ │ │ │ │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 │ │二八八,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者,就│
│ │ │ │ │ │超過部分,按月│
│ │ │ │ │ │以年息百分之二│
│ │ │ │ │ │點五七六計算,│
│ │ │ │ │ │每次違約連續收│
│ │ │ │ │ │取以九個月為限│
│ │ │ │ │ │。 │
├──┼────┼─────┼───────┼──────┼───────┤
│ 002│新臺幣 │高建杰 │自民國一百零八│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2166元 │ │年八月十一日起│ │以內者,按月以│
│ │ │ │ │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 │ │一八八,逾期超│
│ │ │ │ │ │過六個月者,就│
│ │ │ │ │ │超過部分,按月│
│ │ │ │ │ │以年息百分之二│
│ │ │ │ │ │點三七六計算,│
│ │ │ │ │ │每次違約連續收│
│ │ │ │ │ │取以九個月為限│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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