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467號
KSDV,108,司促,20467,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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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467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 務 人 范立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
  參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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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