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中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
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
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中吉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36,06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8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
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
權益。
釋明文件:電腦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新戶
謄,合併函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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