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059號
KSDV,108,司促,20059,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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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中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
  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
  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中吉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
  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36,06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8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
  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
  權益。
 
  釋明文件:電腦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新戶
  謄,合併函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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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