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953號
KSDV,108,司促,19953,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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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育慶 

債 務 人 曾品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8年8
     月21日金管銀國字第09800334030號)受讓有限責任
     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即: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
     合作社』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述明
     、請准備查。
  (二)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
     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
     ,合先敘明。
  (三)緣相對人林育慶曾品萱為連帶保証人於民國92年12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
     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
     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9.9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
     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
     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
     。若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按原放款利率付
     息外,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及授信約定
     書為證。
  (四)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
     100000元整不為繳納,自民國94年7月29日起至民國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7月29日起六個月以內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
     ,另應連帶給付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相對人等均
     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
     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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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