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0號
債 權 人 李孟夏
債 務 人 邱俊傑即益順汽車修配廠
債 務 人 許英勇即和慷汽車修配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邱俊傑即益順汽車修配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
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㈡債務人許英勇即和慷汽車修配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
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