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940號
KSDV,108,司促,19940,201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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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40號
 
債 權 人 李孟夏 


債 務 人 邱俊傑即益順汽車修配廠




債 務 人 許英勇即和慷汽車修配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邱俊傑即益順汽車修配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
  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㈡債務人許英勇即和慷汽車修配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
  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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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