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38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佩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 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或依法以公告方式代通知之相 關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 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16日送達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 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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