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92號
KSDV,108,勞執,92,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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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林奕辰 
相 對 人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8年7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就「⒈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林奕辰薪資新臺幣(下同)61,500元。」調解成立內容中之30,750元,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8年7月 23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下稱系 爭調解),詎相對人尚未履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因 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成立系爭調解, 惟相對人尚未依調解方案足額給付,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108 年7 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手寫註記之薪 資單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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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