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86號
KSDV,108,勞執,86,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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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戴聖峰 
相 對 人 加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8年7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⒈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戴聖峰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56,000 元…⒌勞退6 %未提繳,公司同意依法按月補提至勞保局勞方個人帳戶內。…」調解成立內容,就其中之資遣費78,000元及提繳退休金2,100 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且於民國108 年 7 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方案為「⒈相對人同意給付勞 方戴聖峰資遣費156,000 元…⒌勞退6 %未提繳,公司同意 依法按月補提至勞保局勞方個人帳戶內。」(下稱系爭調解 ),詎聲請人尚有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共87,131元未履 行,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作成系爭調解,有聲 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 年7 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附卷可稽。系爭調解相對人就資遣費78,000元、應提繳 之退休金2,100 元,尚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業經聲請人 提出支出證明單、108 年10月2 日陳報狀為憑,且有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108 年10月3 日函覆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5、 35至37頁),聲請人請求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因相對人業已提繳, 有上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可憑,聲請人請求強制執行,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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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通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