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91號
KSDV,107,重訴,291,2019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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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傑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宗宸 

      張王富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月9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 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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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