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39號
KSDV,107,訴,539,2019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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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9號
抗 告 人 徐淑真 
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景生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
國108年9月19日107年度訴字第539號裁定提出抗告狀,惟抗告人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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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