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0號
上 訴 人 林群峰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尹勇智間,因本院10
7 年度訴字第1660號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依上訴人上訴聲明,先位聲明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075,000 元(即先位聲明之金額),備位聲明上訴利益之金額
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後段之規定,以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