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62號
KSDV,107,訴,1462,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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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2號
原   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
      限公司、天明皇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王炳梁律師
被   告 陳韻如 


被   告 旺旺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姜世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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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限公司、天明皇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明皇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