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 告 天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明九州通路股份有 限公司、天明皇伊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陳冠維律師 王炳梁律師被 告 陳韻如 被 告 旺旺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兼 法 定代 理 人 姜世軒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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