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7年度,16號
KSDV,107,海商,16,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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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海商字第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順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為涉外民事事件
涉外民事事件,指私法事件中之當事人或要件事實牽涉及外 國因素者而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8月間與訴外人○ ○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成立運送契約,委由 被告以貨櫃運送方式為○○公司運送鍍鋅鋼複合板乙批(下 稱系爭複合板),在高雄港裝船之後經由海運至美國加州洛 杉磯港,再經陸運送至美國伊利諾州芝加哥,原告則為系爭 複合板之貨物保險人。系爭複合板有部分在運送途中有所受 損,被告本於運送人,本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已依保 險契約賠付保險金,並經由債權讓與、保險代位取得對被告 之運送契約損害賠償債權,因此訴請被告賠償(見原告起訴 狀,本院海商字卷第3至5頁)。依據原告主張之內容,本件 運送契約中含有卸貨港「洛杉磯」、運送目的地「芝加哥」 之涉外因素,即屬涉外事件。
二、國際管轄權
㈠有關涉外事件國際管轄權如何認定,除海商法第78條第1項 就裝貨港或卸貨港為中華民國港口因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 及家事事件法第53條關於婚姻事件,有個別涉外事件關於國 際民事裁判管轄之規定外,民事訴訟法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 法,並無明文規定。而現行法院實務對於國際管轄權之認定 標準,有以類推適用(因法律未備出現漏洞,以比附援引之 方法加以填補之造法方式)之法律補充、透過涉外民事事件 法律適用法第30條規定準用,或以法理視之,無論何者,實 質均援引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規定之內涵,作為判斷準 則。此外,亦有引用「不便利法庭」等外國法制作為排除管 轄權論理基礎之例。




㈡涉外訴訟國際管轄之認定,固均涉及「管轄」,惟訴訟應由 何國法院審理,實涉各國司法權之實效範圍,與內國民事訴 訟法針對本國民事事件管轄規範之目的,本有不同。而無論 何種論理,除援引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之內涵外,是否應由 我國管轄,仍應就具體個案性質、內容所涉及之國際民事訴 訟利益(含當事人利益及公共利益)與特定國家(法域, Territorial Legal Unit)關連性等綜合衡量,參酌個別事 項國際公約有關國際民事裁判管轄規定及他國國際民事裁判 管轄規則之法理,基於當事人間之公平、裁判之適正、妥適 及正當、程序之迅速及經濟等現代民事訴訟概念,判斷有無 國際民事裁判管轄,予以調整僅援引內國民事訴訟管轄規定 之不足處。
㈢本件原告主張之請求權基礎為運送契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 此債權契約之定性,審酌原告主張運送契約之當事人:被告 、○○公司,以及原告均為我國法人,被告之營業所在地設 於我國基隆市,以及本件發航港為我國高雄港等要件事實, 並參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以原就被)之內涵 ,兩造均同意由我國法院審理等因素,本件認定我國有國際 管轄權(本件是以「電放」(surrendered)方式辦理放貨 ,因此不宜適用海商法第78條規定認定本件之國際管轄權, 併此敘明)。
三、準據法
有關「定性」,原告主張依據保險代位、債權讓與之方式受 讓債權;債權則源自於運送契約。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 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審酌兩造均同意適用我國法 (見108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海商字卷第83、11 6 頁),因此本件就運送契約、債權讓與及保險代位之準據 法,均適用我國法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公司於民國106 年8 月間出口系爭複合板至美國芝加哥 給Xooooooo International ooo(下稱X 公司),因而與被 告成立運送契約,委由被告運送系爭複合板,經由海、陸運 方式運送。系爭複合板數量計10,662片,分裝成220 棧板, 並裝載於20只40呎貨櫃內,被告則以YM MANDATE輪第V .048 E 航次,自高雄港經由海運至美國洛杉磯港,再轉陸運至芝 加哥。裝有系爭複合板之貨櫃運至洛杉磯港後,暫先置放在 被告指定之美國貨櫃集散站West Basin Container Terminal(下稱系爭集散站)。於存放期間,其中編號TGHU



0000000 號貨櫃(下稱系爭貨櫃),經發現右側櫃板有凹損 及破洞情形,並經勘查系爭貨櫃後,發現系爭貨櫃內之複合 板有500 片受損(下稱系爭受損複合板)。經換算美金及新 臺幣幣別及扣除殘值後,系爭受損複合板受損金額計新臺幣 (下同)1,093,809 元。
㈡被告身為系爭複合板之運送人,對於裝載、卸載、搬移、堆 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使貨物不 致毀損或滅失。系爭受損複合板既有受損,被告應依運送契 約負賠償責任。而原告為貨物保險人,已賠付X 公司美金37 ,718.74 元,並且經由保險代位及債權讓與,自X 公司、○ ○公司取得對被告之運送契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基上,依債 權讓與、保險代位及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 093,809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93,809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系爭貨櫃中之複合版並無受損情事。縱有受損情 狀,亦因託運人之包裝不固所致,被告得依海商法第69條第 12款規定主張免責,不負賠償之責。被告縱須賠償,亦得主 張依單位責任限制上限,原告本件請求無理由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公司於106 年8 月向被告洽訂運送系爭複合板,採電報 放貨;本件採(FCL/FCL )運送,系爭複合板由○○公司自 己裝櫃,被告並於106 年8 月16日簽發載貨證券影本;○○ 公司另有簽發長期電放切結書。
㈡發生翻落地面之系爭貨櫃於106 年8 月31日自船上卸載後, 堆置在洛杉磯港區貨櫃集散場;9 月7 日,一輛運送卡車到 集散場要接受貨櫃時,司機發現系爭貨櫃有過度往右傾斜之 情狀,司機因此拒絕運送。
㈢經WBCT碼頭公司通知被告陽明公司提供其他拖車運送,因此 在9 月11日,改由一輛有flatbed trailer 運送。但由頂式 貨櫃起重機(top handler machine )搬移過程,貨櫃向右 翻覆,掉到地面。
㈣106年9月11日系爭貨櫃有凹損及破洞。 ㈤106年9月13日由WBCT碼頭公司委派之公證人檢查並製有報告 (見本院海商字卷第26頁)。
㈥○○公司委請之公證人於106 年9 月19日檢查並出具公證報 告。
㈦貨物於106 年9 月19日至9 月20日間換櫃,再依原訂之鐵路



運送到芝加哥倉庫,再由貨主安排卡車,於106 年10月3 日 運送至原預訂目的地Terre Haute 。
㈧公證人於107年3月2日檢查貨物有無受損。 ㈨貨主有賠償106年9月11日事故的板車受損費用。四、依據上開協議不爭執之事項為裁判基礎,本件爭點如下: ㈠系爭貨櫃內之貨物有無受損、何時受損?
㈡系爭貨櫃內之貨物如有受損,被告應否負賠償責任? ㈢被告如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何?
五、本件之認定
㈠系爭貨櫃內之貨物有無受損、何時受損?
⒈依據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裝有系爭複合板之貨櫃運送至洛杉 磯港,於106 年8 月31日自貨輪卸載後,堆置於洛杉磯港區 貨櫃集散場。於9 月7 日,1 輛運送卡車到集散場要接運系 爭貨櫃時,卡車司機發現該貨櫃有過度往右傾斜之情狀,因 此拒絕運送。WBCT碼頭公司因而通知被告提供其他拖車運送 系爭貨櫃;9 月11日,改由一輛有flatbed trailer 至系爭 集散站接運。但在頂式貨櫃起重機搬移過程中,系爭貨櫃向 右翻落到地面。因有該起事故,○○公司委請之公證人於 106 年9 月19日檢查結果,則為「We attended at the import wharf" WBCT55 in San Pedro , C A ( Port of Los Angeles) on September 19,2017 at 08:00 am and met with the following parties …we represented with forty-foot ( 40 ') container #TGHU- 000000-0 ( manufactured in August 0000) that was on the ground ( not on a chassis) and the doors were open . We observed the following handwritten marking on the outside of the container : "LEANER " .The container had extensive damages to the entire right side panel and the roof was buckledfrom when it overturned . The eleven ( 00) skids were stowed three ( 3) tiers high up to the doors and weighed 1,816 kgs ( gross)…During unloading we observed some sheets to be shifted , indented and scored」( 中譯:我們於2017年9 月19曰早上08:00 抵達位於SanPedro , CA(洛杉磯的港口) 的進口碼頭,並與下述人員會同參與 …抵達現場時,發現1 個40呎編號TGHU-00000 0-0貨櫃( 201 6 年8 月製造)已被放置於地上(並非置於底盤)並且櫃門 已經打開。我們發現於貨櫃外板有一個手寫的標記:傾斜… 系爭貨櫃於整個右側的櫃板有大面積的損傷,且其頂板由於 貨櫃傾覆導致變形。11片棧板分別以三層一堆的方式堆放至



櫃門,總重為1,816 公斤( 毛重)。每一片棧板承載50片鍍 鋅鋼複合板,一片複合板大小為49x108.50 英吋…卸貨過程 中,我們觀察到一些待移動的複合板有凹痕及刮傷)(見公 證報告,本院海商字卷第9 、10、50頁)。依據該份公證報 告,公證人於106 年9 月19日至現場檢查時,確實查覺有部 分複合版有凹痕及刮傷。
⒉至於WBCT碼頭公司委派人員於106 年9 月13日就系爭貨櫃進 行檢查,貨櫃受損報告雖記載:「DENT ALONG THE RIGHT SIDE AND A HOLE IN THE CONTAINER .」(中譯:貨櫃右側 櫃板有凹損及破洞)(見本院海商字卷第7 、47頁);封條 損害/ 遺失報告記載:「Container was surveyed by John Curry and the cargo is not damaged and the reason for opening container is because it was a leaning container due to improper block and bracing from shipper 」(中譯:貨櫃經由John Curry檢查,貨物未受損 ,開櫃檢查的原因是因為貨櫃有傾斜,原因是因為貨主不當 繫固、支撐)(見本院海商字卷第26頁)。然而,○○公司 委請之公證人公證報告亦提及「We find it very strange that the"WBCT "report dated September 13,2017 does not mention any damage to the container and cargo ; however , their report dated September 12,0000 ( the day before their first report) does mention damages to the container .」(中譯:我們對於WBCT在2017年9 月 13日所出具的報告,沒有提到貨櫃及裝貨物有任何受損;然 而,2017年9 月12日所出具的報告( 第一份報告製作的前一 日),卻明確提及貨櫃有受損之情形,感到非常奇怪)(見 本院海商字卷第4 、49頁),則對於究竟系爭貨櫃中之複合 板有無受損,就WBCT碼頭公司委派之公證人出具之封條損害 / 遺失報告就系爭複合板有無受損乙節之記載是否失真有誤 ,確有疑問,難以採信。
⒊基上,本件採認○○公司委請公證人之公證報告,系爭貨櫃 內之複合板當有受損之情事,至於受損程度及數量,依該份 報告並未明確認定。
㈡系爭貨櫃內之貨物如有受損,被告應否負賠償責任? ⒈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 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 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見民法 第634 條規定)。而貨物因包裝不固所致之毀損,運送人不 負賠償責任,亦為海商法第69條第12款所明定。則貨物雖在 運送途中受損,但若係因其本身包裝不固所致時,運送人即



得據以免責。而所謂包裝是否堅固,係指貿易上正常包裝或 習慣包裝而言,其程度雖不要求須堅固至足以抵禦運送人之 疏失,然仍應達到可使運送人為正常之裝卸、搬移、堆存及 運送,而無虞受損之程度,亦即貨物之包裝是否堅固,應就 貨物之種類、航運之性質,依一般航運慣例為綜合判斷,而 若貨物之包裝情狀未能達上開程度,應可認係屬包裝不固之 狀態。又所謂包裝不固,不僅指貨物本體之包裝不固,亦包 括將貨物堆置於裝載器物(如普通貨櫃或平板櫃)時之繫固 方式不當在內,亦即因海上運送極易受天候、風浪等自然因 素之影響,而常有船舶上下起伏搖晃之情形。若貨物之包裝 不固,顯易發生因搖晃而毀損之風險,故為平衡運送人就貨 物在運送途中所生毀損即應負賠償責任之義務,乃規定就貨 物毀損之原因若係因包裝不固所致時,既屬可歸責於託運人 自己之事由,運送人即得免責。再者,我國海商法對於海上 貨物運送人之過失,採推定過失責任,亦即運送人就貸物在 運送途中之毀損滅失,原則上雖應負賠償責任,但運送人若 能舉證證明貨物係因包裝不固所致者,即得據以免責。而依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運送人就此有利於己 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⒉有關系爭貨櫃內複合板受損是否因包裝不固乙節,經查,系 爭貨櫃於106 年9 月7 日即有向右傾斜之情狀,原欲接運之 司機因而拒絕接送;另依現場照片所示,系爭貨櫃當時已因 過度向右傾斜,碼頭公司須先以機具頂住貨櫃(見本院海商 字卷第89、90頁),堪認系爭貨櫃內部受有一定物理向右之 相當力量,方會導致貨櫃失衡向右傾斜之情狀。而依上揭碼 頭公司封條損害/ 遺失報告已明確記載貨櫃有傾斜,原因是 因為貨主不當繫固、支撐;同名公證人出具之公證報告記載 「cargo had been secured with a combination of wood blocking/b racing and nylon web lashings…It is my opinion that the container's transverse imbalance was due to voyage-related cargo shifting , not stevedore handling after the unit was discharged from the vessel …Each three-tier stack of pallets weighed more than 5.4 metric tons . Note severe shifting to the right side…These were anchored with only four small nial .」(中譯:貨物由木條及尼龍網之 組合堵住綁紮…系爭貨櫃不平衡係因運送期間貨物發生位移 所致,並非卸船後貨櫃場員工處理不當. . . 棧板嚴重向右 位移…只有用4 根小鐵釘錨定板面木條…),並有開櫃內部 照片為佐(見本院海商字卷第32、34、35頁)。基上,足可



認定系爭貨櫃自貨輪卸載後、置放於系爭集散站,其向右過 度傾斜原因在於內部貨物繫固方式不當,參以系爭複合板為 鋅鋼材質,重量極重,因而導致棧板位移、複合板亦有移動 ,進而導致系爭貨櫃嚴重失衡,因而於9 月11日發生翻落地 面之情事。基上,被告抗辯本件系爭複合板縱有受損,亦因 貨物包裝不固所致,舉證甚明,自屬有據。
⒊原告雖稱於9 月11日卡車司機所拖帶之平板車架不適合裝載 系爭嚴重傾斜之貨櫃,方才導致貨櫃翻落地面,進而導致內 部之系爭複合板受損,被告未盡海商法第63條規定之貨物照 管義務等語,然而,系爭貨櫃之所以過度向右傾斜係因所載 貨物重量及繫固不當所致,已如前述,亦因而導致貸櫃失衡 方會翻落地面,當與卡車拖帶之車架無關,原告主張當屬倒 果為因,自非可採。
㈢被告如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何?
被告既可主張免責,此爭點即無庸再行審認。
六、綜上所述,貨物之裝填、包裝及繫固均為託運人所為,運送 人無從過問,貨物之包裝及繫固是否得當,自為託運人之義 務。而本件託運人就系爭複合板確有包裝不固之情事,應可 認定,被告主張免責,依法有據。是以,原告依據依保險代 位、債權讓與及運送契約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 093,80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 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咸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 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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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