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84號
KSDV,103,重訴,284,20191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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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原   告 林寶祥(林黃職之繼承人)

      林寶順(林黃職之繼承人)

      林幼雀(林黃職之繼承人)

      林李罔 
      林余秀華
      林玄源 
      林秀婷 
      林世祥 
      林榮山 
      林國材 
      林世明 
      林美妗(原名林淑娟)


      林淑妹 
      林永青 
      林永豐 
      林永偉 
      林義淵(林千貴之繼承人)

      林奕伶(林千貴之繼承人)

      林書帆(林千貴之繼承人)

      張簡揚民(張簡林柔之繼承人)

      張簡淑妙(張簡林柔之繼承人)

      張簡淑芬(張簡林柔之繼承人)

      張簡瑞穗(張簡林柔之繼承人)

      林俐君(張簡林柔之繼承人)

      林盈妘(張簡林柔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雅律師
被   告 林陳春雪
      林康錦玟(林高立之繼承人)

      林彥宏(林高立之繼承人)

      林宜叡(林高立之繼承人)

      林三貴 

      林群超 
      林美伶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吳林鳳鶯(林如之繼承人)

      劉龍慶(林如之繼承人)

      劉龍評(林如之繼承人)

上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吳啟斌

被   告 劉龍誠(林如之繼承人)

      李錦山 
      周英美(李錦洲之繼承人)

      李建宗(李錦洲之繼承人)

      李建和(李錦洲之繼承人)

      李建平(李錦洲之繼承人)

      李淑宜(李錦洲之繼承人)

      黃李秀柏

      李秀玉 
      李秀月 
      李錦章 

      李秀英 
      李秀靜 
      李秀英 
      王傅淑貞
      傅輝獅 

      傅淑女 
      傅淑敏 
      王正發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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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