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蘇炳璁
被上訴人 洪順德
陳中和
陳麗美
陳麗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及104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建物」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 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林明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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