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586號
KSDM,108,訴,586,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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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文濱



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律師(法律扶助)
      鄭伊鈞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
58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許文濱於民國108 年10月28日本 院準備程序,當庭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 告已坦承犯行且配合調查,故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又被告 父親中風,行動不便需人照顧,且家裡尚有土地繼承相關案 件待處理,故希望可以讓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回去處理家裡 的事情,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 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倘被 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所示之羈押原因,且 有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 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 行,且依卷附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 級、第三級毒品之犯嫌重大,又被告所涉均係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前有因逃避案件執行而遭通緝之紀錄 ,是基於人性趨吉避凶之考量,被告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況 被告於本案遭警執行搜索時試圖逃跑,已有逃亡之事實,是 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被告雖 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審酌被告並未遭本院禁止 接見、通信、受授物件,即使在押,其仍可透過家人代為處 理土地繼承相關事務,又被告亦自承其父親目前尚有大嫂、 居家照護人員照料,足知上開事務均非急迫,或必須由被告 親自處理,亦難認上開家庭因素已削弱被告逃亡之可能性, 相較被告所涉犯罪對社會之危害性,倘其逃亡而影響國家刑 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及其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依本案訴 訟進度,若採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尚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順利進行,故本件羈押必要性仍存在 。此外,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存在。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楊甯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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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