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信智
指定辯護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信智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信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 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而發佈通緝,於民國108 年5 月 5 日通緝到案,當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諭知被告限制住居 於彰化縣○○市○○路0 號,並再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被 告仍未到庭而再次通緝,嗣於108 年7 月19日被告經通緝到 案,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有卷內相關證據佐證, 足認其所涉犯罪嫌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雖被告有居住 在戶籍地,惟因被告有身心障礙狀況,無法自行到庭,先前 亦均無家人陪同至法院開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程序,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自民國108 年7 月19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因被告之羈押期間於108 年10月19日即 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被告就是否延長羈押沈默未表示 意見,而指定辯護人亦表示被告之祖母無法保證被告之行動 等語,故本案仍無法確保被告將來可按期到庭,本院認上開 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又無可供責付之人,無其他侵害較 小之強制處分手段足以代替羈押之擔保,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爰裁定自108 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