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明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明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同法第 51條第5款規定亦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 判決時間等詳見附表所載)等情,有上開各裁判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人 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 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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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 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 法院、案號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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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 │民國108年1月28│本院108 年度│108年7月26日│本院108 年度│108年7月26日│ │
│ │害防制│ │日 │審訴字第 571│ │審訴字第 571│ │ │
│ │條例 │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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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刑1年 │108年4月27日 │本院108 年度│108年8月23日│本院108 年度│108年8月23日│ │
│ │害防制│ │ │審訴字第 716│ │審訴字第 716│ │ │
│ │條例 │ │ │號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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