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680號
KSDM,108,聲,2680,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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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邱建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及竊盜等6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 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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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