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柯明進
具 保 人 柯黃秀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黃秀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柯明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柯黃秀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3 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 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第1 項及 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8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 併科罰金4 萬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 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 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 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 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之送達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 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 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