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銘志(原名孫銘晣)
趙龍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銘志、趙龍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等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吳俞玲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