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35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賈維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三次具狀陳述意見及請求調查證據。為此,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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