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273號
KSDM,108,易,273,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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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建中






選任辯護人 郭季榮律師(法扶律師)
      盧世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湯建中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 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 於108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進 行審判程序,將傳訊證人即告訴人陳陽,並請告訴人提出認 領保管之玉鐲1 只,本院將依職權送請鑑定該玉鐲之真偽及 價值,如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囑託鑑定機關或團體有何 意見,應於前揭審判期日5 日前具狀陳報本院。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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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