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交簡字,108年度,119號
KSDM,108,原交簡,119,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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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原交簡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岳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3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岳勳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刪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1」,並補充「員警職務報告書、A3類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詹岳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之情形下 ,貿然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 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 非可取,且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8年度審 交簡字第364 號、98年度審交簡字第4036號、98年度審交簡 字第4059號、102 年度交簡字第2806號判決各處罰金新臺幣 5 萬元、有期徒刑2 月、4 月、有期徒刑5 月併科罰金3 萬 元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 案已屬被告第5 次違犯本罪,顯見其仍未確實省思飲酒後駕 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復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 手段、本次酒駕已然肇事之危害程度;並考量被告始終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279號
被 告 詹岳勳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號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辯 護 人 陳富勇律師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岳勳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於本案未 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8月24日18 時30分許, 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飲用高粱酒與威士忌,明知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19時許,在呼氣 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9時 22分許,行經高雄市三民區九路一路與大順三路路口,與廖 堅杉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無 人受傷),經警據報前來,並於同日20 時17分許施以檢測, 得知詹岳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2毫克後,始發現 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岳勳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廖堅杉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交通事故 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籍 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高 志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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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