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八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二九六號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二九六號
被 告 戊○○ 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一八0巷五十一弄一號
丁○○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六號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戊○○邀同其餘被告丁○○、乙○○共同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下同)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九十萬元,約定期限 七年,自八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止,於借用後分八十四期 ,按月於每月一日平均攤本還本息一次。利息則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利 率百分之零點六二五計算,現利率為百分之八點四六五之計算,並約定上開 借款如有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逾期 六個月以內並按上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 約金。詎被告戊○○攤還本息至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 ,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如聲明所示之陸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六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而被告丁○○、乙 ○○共同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與被告戊○○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提起本 件訴訟。
三、證據:互助信用貸款借據、戶籍謄本、附表、利率變動表、放款戶授信明細 查詢單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丁○○、乙○○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聲明陳 述如下。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被告戊○○錢未還,原告應可以找到被告戊○○。原告應向被告 戊○○追查,被告二人主張連帶保證二年之後就不應該再負連帶之責。 理 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被告被告丁○○、乙○○則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三人均受合法通知,未最後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被告戊○○邀同其餘被告丁○○、乙○○共同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九十萬元,約定 期限七年,自八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止,於借用後分八十 四期,按月於每月一日平均攤本還本息一次。利息則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 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二五計算,現利率為百分之八點四六五之計算,並約定 上開借款如有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逾期六個月以內並按上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付違約金。詎被告戊○○攤還本息至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即未再依約 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如聲明所示之陸拾壹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六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而被告丁○○ 、乙○○共同為上開借款連帶保證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互助信用貸款借據 、附表、利率變動表、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至 本件依該原告所與被告三人所訂立之卷附互助信用貸款借據,既係約定被告 三人互負連帶保證之借款,即無所謂先訴抗辯之究,而被告上開借款期限乃 約定有期限柒年,並無約定其餘被告二人乙○○、丁○○有負限期二年負連 帶之事,況此部份並為原告所否認在卷,從而被告丁○○、乙○○空言原告 應先向被告戊○○追查及該二人僅負二年連帶之責,實乏有利之斟酌,難為 有理之抗辯。
三、從而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即非無理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准許之。
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庭
~B法 官 楊志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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