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403號
KSDM,107,易,403,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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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思宏



選任辯護人 茆怡文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緝
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思宏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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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