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賴明國
被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9 月4 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195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繳交上訴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時,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4 日送達,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要式之欠缺,有送達證書及查詢單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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