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原 告 聯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百騏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樹林鎮鎮○街三四七巷二弄十八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定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六 日
~B書記官 丘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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