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7年度,6號
KSHV,107,建上,6,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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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吳榮庭律師
      翁韶毅律師
      蕭鈺豈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文谷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
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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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