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310號
KSHV,107,上,310,2019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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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張沛然 
      曹新民 

      林正次 
      曹竹民 

      張沛芸 
      陳健  
      李其鸞 
      沈克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
間請求宣告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
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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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