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8年度,13號
KSHM,108,金上訴,13,2019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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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昶碩


選任辯護人 林清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0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3號)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 林清堯律師(法律扶助)」,應更正補充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漏列選任辯護人 情形,且屬顯然錯誤,復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 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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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