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釋慰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
執聲付字第5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釋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㈠、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㈡、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釋慰前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 性交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 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3 項準用該條第2 項規定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 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2 項第1 至3 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3 年侵上訴字第123 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 之1 第3 項、同條第1 、2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2 項第1 款至第3 款規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成年人對少年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 ,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出獄人觀護資料一 覽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被告戶口名 簿、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 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 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直接 調查報告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受刑人警察機關意 見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教誨 紀錄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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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簡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