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95號
HLHM,108,聲,195,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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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仁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仁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仁壽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41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6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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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