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李春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侯莉莉等間就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4號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4號損害賠償事件(下 稱系爭事件),兩造於民國108年3月21日達成和解,因對造 未履行當庭承諾事項,有調取當日錄音之必要,爰請求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108年3月21日法庭錄音光 碟,惟系爭事件因兩造於108年3月21日和解而確定,至今顯 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限,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 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