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12號
抗 告 人 賴葉秋華
代 理 人 賴正偉
相 對 人 張頂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月29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之規定停止強制執行,以「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 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存在為條件,若各該訴訟已終結 ,自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12號民事確 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聲 請強制執行,經雲林地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6902號拆屋還 地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然抗告人已向 雲林地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雲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 第256號民事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如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不停止,抗告人將蒙受難以回復 之損害,為此其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執行,原審駁回其 聲請有所不當,爰提出抗告,並聲明:原裁定廢棄;願供擔 保,請准系爭執行事件於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 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以其已提起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由,就 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惟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 經雲林地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裁定駁回,並於108年10月8 日確定在案,此有雲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雲林地院108年10月31日雲院忠民地108年度訴字第256號函 (見本院卷第89-91、101頁),及該案卷宗(影印卷外放) 可稽。本件抗告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既經裁定駁回,其聲 請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已不存在,揆之前揭說明,抗告人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自有 未合。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則無 二致,應予以維持。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為不當 ,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林富郎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華